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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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屈东林、彭凤英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的租金81813元。并以81813元为本金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LPR)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2020年6月1日起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二、被告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3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