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杨奕飞向原告郑海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杨奕飞向原告郑海支付借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被告杨奕飞向原告郑海支付律师费6000元; 四、原告郑海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对南宁市兴宁区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4694元,由原告郑海负担88元,由被告杨奕飞负担4606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天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