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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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徐郁文食品加工厂 南宁市莲姐粮油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宁市徐郁文食品加工厂向原告南宁市莲姐粮油店支付货款14537.5元; 二、被告南宁市徐郁文食品加工厂向原告南宁市莲姐粮油店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1453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4— 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8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1元,由被告南宁市徐郁文食品加工厂负担121元,原告南宁市莲姐粮油店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