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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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县汰口农场 漳州景阳钢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华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漳州景阳钢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华安县汰口农场欠款1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漳州景阳钢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安县汰口农场款项19,506.71元; 三、驳回华安县汰口农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3元、公告费560元,由漳州景阳钢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