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江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大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0)鲁0923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0)鲁0923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德州大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江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破损模壳赔偿金66600元。 四、刘洋对德州大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德州大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山东江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829元,由山东江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由德州大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洋承担12829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29元,由山东江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由德州大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洋承担128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