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漯河市汇都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漯河市运跃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3民初4524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漯河市汇都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曾用名:漯河运跃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宏淼。 被告:漯河市运跃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国跃。 原告***与被告漯河市汇都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漯河市运跃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向原告邮寄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收到该通知单后,逾期仍不预交。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晓 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史文博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