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漯河市汇都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漯河市运跃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3民初4524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漯河市汇都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曾用名:漯河运跃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宏淼。

被告:漯河市运跃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国跃。

原告***与被告漯河市汇都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漯河市运跃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向原告邮寄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收到该通知单后,逾期仍不预交。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晓

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史文博

裁判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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