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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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沙华伟应归还被上诉人梁华保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1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到1250元(梁华保已预交),由上诉人沙华伟负担1136元,被上诉人梁华保负担1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沙华伟负担2272元,由被上诉人梁华保负担2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