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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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六盘水中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六盘水中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7.5万元并支付利息73.95万元(利息从2015年5月30日计算至2016年10月30日,2016年11月1日至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217.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予以计算)。 如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100元,由原告***负担61554元,被告六盘水中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546元(被告负担的2354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支付借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高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