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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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东祥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百色市迎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田东县人民法院(2019)桂1022民初7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百色市迎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533.6元、电梯维护费384元、居民水费146.7元、卫生费21元,公摊水电费83元,水费滞纳金24.16元,各项共计3192.46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百色市迎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上诉人***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20元,由被上诉人百色市迎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40元,由被上诉人百色市迎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