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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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冻结被告北海市硕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区支行账户(账号:45×××29)的存款,冻结限额为人民币51655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2、冻结被告北海市硕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中国银行北海市工业园区支行账户(账号:61×××94)的存款,冻结限额为人民币221381.6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天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责任。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