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中雅电器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坑安高塑胶五金制品厂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杰和模具配件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东坑安高塑胶五金制品厂、李小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杰和模具配件经营部加工款36088.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基数及起算日期详见附表);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杰和模具配件经营部对被告东莞市中雅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郑静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杰和模具配件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60元,由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杰和模具配件经营部负担5元,由被告东莞市东坑安高塑胶五金制品厂、李小蓉负担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