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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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向原告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99987.47元,利息102910.06元(利息包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6月30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1799987.47元为基数,按编号:145702141242741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不予立案执行。 案件受理费2192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69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