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鹏阔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宇澄光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宇澄光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33,181.8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33,181.8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上浮50%自2017年2月18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4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缴的2,96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96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