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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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保山昌宁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保山昌宁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01月01日止的贷款本息人民币310528.79元; 二、由被告***、***按年息14.25%的标准向原告保山昌宁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0年01月02日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9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