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809973元;

二、被告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赔偿因购房贷款所产生的2014年12月11日至2019年8月15日的利息损失77116.79元;

三、被告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99.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51元(***、***已预缴),由原告***、***负担1668元,由被告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2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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