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809973元; 二、被告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赔偿因购房贷款所产生的2014年12月11日至2019年8月15日的利息损失77116.79元; 三、被告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99.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51元(***、***已预缴),由原告***、***负担1668元,由被告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2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