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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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麓翠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麓湖阁管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曾日东应向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麓湖阁管理处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广州市XXX路79号202A房的租金48928.5元、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7月16日的水费2190.9元、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7月16日的电费56256.2元、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的管理费53201.5元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的垃圾处理费39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麓湖阁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74元,由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麓湖阁管理处负担231.64元,被告曾日东负担1742.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