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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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 福建康纳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连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福建康纳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有效。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