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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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禅展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广州海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海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禅展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11982.77元及利息(以211982.7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3月1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禅展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1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禅展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68元,由被告广州海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1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