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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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园林绿化与生态景观行业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东莞市园林绿化与生态景观行业协会和被告广州公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权于2020年2月2日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解除; 二、被告广州公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园林绿化与生态景观行业协会返还货款105000元; 三、被告广州公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园林绿化与生态景观行业协会支付利息(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3日起计至款项清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园林绿化与生态景观行业协会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83元及保全费1065.68元,由被告广州公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述请求的金额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