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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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界分公司 成都市威廉汉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市威廉汉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界分公司支付截止2020年12月31日前欠付的物业服务费1185241.3元、商业水费13088.98元、商业电费177199.55元、车位占用费102400元、违约金147792.98元; 二、成都市威廉汉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成都市威廉汉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欠付的截止2020年12月31日前的物业费935804.38元、水电费190288.53元、违约金93580.4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界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29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8889元,由成都市威廉汉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173元,成都市威廉汉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7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