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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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岗支付原告广西桂林市万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价款人民币11500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桂林市万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徐岗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帐号:20×××16』,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