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京鹤然化工有限公司 南京燕子矶保障房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南京燕子矶保障房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将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葛朝喜名下,办理完毕后10日内被告葛朝喜将上述二处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李少红名下; 二、第三人窦正明、周辉、李志林、施剑萍、管进社、南京鹤然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负有协助义务; 三、原告李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分别向第三人窦正明、周辉、李志林、施剑萍、管进社、南京鹤然化工有限公司支付29832元、4656元、32016元、11640元、26160元、760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李少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