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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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祥建铸造有限公司 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仪征市祥建铸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16986.67元、罚息212.57元(计算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律师费7170元,合计724369.24元,以及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仪征市天华活塞环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仪征市天华活塞环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仪征市祥建铸造有限公司、***、***追偿,或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原告有权就被告***、***抵押给原告的位于仪征市产【苏(2017)仪征市不动产权第0018971号、苏(2017)仪征市不动产权第0018972号】的处置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44元,依法减半收取5522元,由被告仪征市祥建铸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仪征市祥建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