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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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胥浦支行 仪征鑫盛安检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8月10日期间按年利率8.502%计算利息;2019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12.753%计算利息); 二、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仪征鑫盛安检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应向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的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2元,依法减半收取297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仪征鑫盛安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42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