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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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博智汇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海大海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乾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法院 |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博智汇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乾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乾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海大海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被告青岛博智汇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