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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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高程良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鹊支行90***26888,0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173.89元)、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桓路支行62×××23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9.45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62×××60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6.93元);冻结被执行人刘绪平在中信银行东营广饶支行6217712500995358_000001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3920.93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6228231341307880344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2788.73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李鹊营业所62×××13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742.95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62×××00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202.4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迎宾路支行62×××61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121.26元)、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62×××38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86.01元)、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张分理处90***04130,0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5.27元);冻结被执行人李娜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6223200515099590,0101,0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1344.49元)、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张分理处6223190514610077,0101,0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406.55元);冻结被执行人李刚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张分理处6223190514796900,0101,0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32673.45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乐安营业所60×××51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32.49元);冻结被执行人刘忠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石鼓支行6217002160023726239_156_1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16751.62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李鹊营业所62×××39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10.09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冻结被执行人高程良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鹊支行90***26888,0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173.89元)、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桓路支行62×××23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9.45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62×××60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6.93元);冻结被执行人刘绪平在中信银行东营广饶支行6217712500995358_000001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3920.93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6228231341307880344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2788.73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李鹊营业所62×××13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742.95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62×××00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202.4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迎宾路支行62×××61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121.26元)、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62×××38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86.01元)、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张分理处90***04130,0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5.27元);冻结被执行人李娜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6223200515099590,0101,0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1344.49元)、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张分理处6223190514610077,0101,0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406.55元);冻结被执行人李刚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张分理处6223190514796900,0101,0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32673.45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乐安营业所60×××51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32.49元);冻结被执行人刘忠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石鼓支行6217002160023726239_156_1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16751.62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李鹊营业所62×××39账户存款87875.00元(实际控制金额10.09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3-09
发布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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