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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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威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威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签订的《佛山市高明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于2021年3月26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高明威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返还扶持资金10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担225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威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75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475元,由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负担的受理费2475元,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