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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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新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安通运输站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高明新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高明区安通运输站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高明区安通运输站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押金50000元给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高明新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三、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高明区安通运输站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35000元给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高明新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四、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高明新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286643元给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高明区安通运输站场有限公司; 五、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高明新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水电费9478元给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高明区安通运输站场有限公司; 六、驳回原告佛山市高明新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高明区安通运输站场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4591元,减半收取729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高明新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2887.5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安通运输站场有限公司负担4408元。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安通运输站场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4408元,由被告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佛山市高明新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本案反诉受理费19780元,减半收取989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佛山市高明区安通运输站场有限公司负担4370元,由反诉被告佛山市高明新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5520元。反诉被告负担的受理费5520元,由反诉被告佛山市高明新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反诉原告佛山市高明区安通运输站场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评估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高明新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安通运输站场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安通运输站场有限公司负担的评估费3000元,由被告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佛山市高明新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