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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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廖某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房、佛山市高明区*房、佛山市高明区、佛山市高明区*房为原告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所有; 二、被告廖某、彭某协助原告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办理佛山市高明区*房、佛山市高明区*房、佛山市高明区、佛山市高明区*房的产权变更为原告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过户手续; 三、被告廖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赔偿中介费损失12000元; 四、被告廖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租金损失35360元; 五、驳回原告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143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143元,由原告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7873元、被告廖某负担270元。被告廖某负担的受理费270元,由被告廖某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