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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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合水建筑工程公司 佛山市高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高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工程保证金10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月2日起计至2018年7月21日止;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4月8日起计至2018年7月21日止)给原告佛山市高明合水建筑工程公司; 二、被告佛山市高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6000000元给原告佛山市高明合水建筑工程公司;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高明合水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高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53456元,减半收取767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1728(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合水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4639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7089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67089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支付第一、二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佛山市高明合水建筑工程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本案反诉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