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嘉鼎盛琉璃瓦有限公司 东营市双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 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嘉鼎盛琉璃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申请人东营市双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