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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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汉中鑫进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凤县三台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鹏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汉中市鹏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案涉债权(执行依据为: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6)陕证经字第XXX号、(2017)陕证执字第XXX号公证书)的申请执行人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变更为李丹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