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泓春制药有限公司 湖南浏阳经开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南泓春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湖南浏阳经开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水费6041元及违约金1812.3元; 二、驳回湖南浏阳经开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泓春制药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湖南浏阳经开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