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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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沈国华、陈娅玲支付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5月25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5758.33元; 二、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沈国华、陈娅玲支付违约金18300元; 三、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责任时,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确定的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支付责任。 四、驳回沈国华、陈娅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沈国华、陈娅玲已预缴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17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