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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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州鑫旺超市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饶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饶平县市场物业管理局与被告福州鑫旺超市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被告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租赁的××二楼全部场地及一楼供设置自动电梯的场地共2100m2腾退,交还原告饶平县市场物业管理局管正,腾退费用由被告自行负担; 二、被告福州鑫旺超市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9月份开始至场地腾退归还原告饶平县市场物业管理局管正之日止的场地租金(其中,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租金按每月22,000元计算共计396,000元,2019年3月1日起至场地腾退归还之日止的租金按每月25,300元计算); 三、驳回原告饶平县市场物业管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2.59元,由原告饶平县市场物业管理局负担192.59元;被告福州鑫旺超市有限公司负担7,2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