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密锦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市恒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鸿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哈密市恒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返工维修费902733.34元;

二、被告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哈密市恒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22774元。

三、被告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哈密市恒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2500元。

四、驳回原告哈密市恒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48元,由原告哈密市恒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16519元,被告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929元,公告送达费690元,由原告哈密市恒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230元,被告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0元,邮寄送达费30元,由被告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5
发布日期 2020-04-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