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信科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信科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费共计20790.52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信科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北京信科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3元(已交纳),由被告娄某负担357元(原告北京信科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已预交,被告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信科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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