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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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梁平区鑫达汽车维修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李定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梁平区鑫达汽车维修中心汽车修理费12 000.00元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从2021年9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0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李定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