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雨诺、杨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其中2021年6月1日之前所欠利息、罚息23641.28元,2021年6月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继续计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黄昌定、黄宝福应对被告郑雨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昌定、黄宝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雨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3元,减半收取实收1186.5元,由被告郑雨诺、杨凡、黄昌定、黄宝福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