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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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北京东方环利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天津市津丰管业有限公司货款1246154元;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天津市津丰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东方环利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88元,由天津市津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8580元,由北京东方环利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208元;反诉费8263元由北京东方环利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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