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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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英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鹤壁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鹤壁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801657.37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394元,由***负担21177元,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鹤壁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2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911元,由***负担18150元,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鹤壁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761元。(限于收到本判决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8-0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