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英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鹤壁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鹤壁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801657.37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394元,由***负担21177元,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鹤壁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2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911元,由***负担18150元,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鹤壁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761元。(限于收到本判决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08-01
发布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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