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郑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金穗贷记卡本金、利息和违约金、手续费合计140,278.29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其中本金109,795.43元、利息20,896.9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237.38元,手续费3,348.56元),并自2020年6月1日起依合同约定继续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限被告郑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5.57元,由被告郑国林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还款时一并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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