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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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神州顺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款152897.55元; 二、驳回北京神州顺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8元(北京神州顺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神州顺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110元,已交纳,由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33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