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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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城蓝波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宜城蓝波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蔬菜款250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2340元,由宜城蓝波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