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告朱小涛于2019年2月22日与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砂支行签订的编号为100xxxxxxxx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限被告朱小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尚欠借款本金26338.03元和利息(计至2021年5月20日为724.13元,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另计至还清借款日止)给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砂支行; 三、被告朱倍庆、杨清茂对上述第二项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被告朱小涛负担,被告朱倍庆、杨清茂负连带交纳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