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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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翁源锦绣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翁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翁源锦绣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景映支付工程材料款6572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65725元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18日起计算利息至被告翁源锦绣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3.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翁源锦绣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