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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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坡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朱华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坡头支行归还借款本金8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8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6.2%计算); 二、被告朱华春、林秀金、黄晓燕、窦兴旭对被告朱华秋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坡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华秋、朱华春、林秀金、黄晓燕、窦兴旭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