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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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都江堰市惠农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汶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蒋永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都江堰市惠农工贸有限公司给付货款60200元(陆万零贰佰元整),并以货款本金602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都江堰市惠农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3元,由被告蒋永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