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博兴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安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博兴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136.73元、利息3562.37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18136.7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按月利率1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许海涛、陈燕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许海涛、陈燕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安尧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7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1170元,由被告***、王安尧、许海涛、陈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