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曲周县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宗元超115518.54元。 二、被告李朋支付原告宗元超1300.2元。 三、被告曲周县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向原告宗元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宗元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6元,由原告宗元超承担45.8元,被告李朋、曲周县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承担130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